10月20日晚,今年双十一首轮预售已开始。
根据淘宝直播数据,当晚共计有4.88亿人次观看李佳琦、薇娅两大头部主播的直播带货,合计成交额达到189亿元。也就是说,两人当日(两人分别直播12小时和14小时)的销售收入,跑赢了超过4000家上市公司去年全年的营业收入。
近年来,网络直播非常火爆,主播收入也水涨船高。那究竟主播收入如何缴税呢?
带货主播的收入一般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坑位费,二是阶梯制的销售提成,三是部分平台的受众打赏收入。另一方面,主播收入需要和所在机构进行分成,分成一般为30%-50%不等。
主播适用税率具体取决于收入性质、纳税人身份、经营模式和征税方式。
(1)主播以个人名义带货,纳税人是自然人,增值税方面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身份),不需要区分收入性质,征收率统一为3%,当前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即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征税率降低为1%,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税率取决于所得类型,若打赏收入认定为“服务收入”,那么三类收入均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综合所得3%-45%七级累进税率征税,若打赏收入认定为“受赠收入”,那么该收入按照“偶然所得”20%税率征收。
(2)主播以工作室名义带货,纳税人是工作室,工作室类型通常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方面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税额为收入乘以征收率3%(1%优惠税率),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身份,税额为增值额乘以6%税率。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经营所得”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3)主播以公司名义带货,纳税人是公司,是法人企业,增值税同工作室类型,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征收企业所得税,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公司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小主播一般是与机构以个人名义签约,月结工资和提成,大主播则多以工作室之类的名义,还有少部分独立的个人主播团队不挂靠机构的情况存在。
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模式,在税收上存在纳税主体认定难度大、征税对象界定复杂、纳税义务判断不清晰的问题。因此,很多平台利用这些特点来偷逃避税。
但是,注意了,从厦门税务对《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的回复,到税务总局对平台经济相关税收的回复,都体现出国家对于经济平台的税收越来越重要。
小心这些风险!建议对照自查!
1、虚开发票风险
平台承接的业务大多数来自企业,需要开具发票,而将业务委托给平台上的个人会员后,个人不愿提供发票,造成平台无法取得发票作为成本列支。
很多平台因此动了买发票的心思。
注意,虚开发票风险大。
平台确定经营模式时应该考虑税收的影响因素,尽量优化流程,以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可以建议提供服务劳务的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从而增大开票的意愿。
2、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
平台与主播签订劳务合同后,合同履行后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但很多人认为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率太高,从而不愿意缴纳个税。
注意,对于劳务报酬经济平台必须扣缴个税,虽然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的税率是20%,但是汇算清缴时按照综合所得计税,适用 3-45%的累进税率,还能够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如果汇算清缴计算的税额低,是可以退回差额部分的。
平台不按规定扣缴个税的,将面临罚款的处罚。
3、核定征收有风险
目前利用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来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普遍的一种做法,这种方法的优势明显:税负可以大幅降低。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核定征收政策非常依靠当地的税收政策,有的地区已经收紧了核定征收的放权,平台在进行筹划的时候一定要目光长远,不能仅看眼前的利益。
附:网络主播直播带货的税款缴纳及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