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
1、自然人在什么情况下,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发票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
1.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提交以下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2)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不再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2.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即可。
3、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非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业务,一般应缴纳哪些税款?
答:自然人代开发票,非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业务,一般应缴纳以下税款(不含免税项目):
1.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减按1%征收。
2.附加税费:城建税,市区的,增值税额的7%,县城(镇)的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的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上附加税费减半征收。
3.个人所得税:存在着较大的行业和地区差异。通常,对自然人从事经营所得,代开发票采取按照开票销售额的一定比率核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哪些情形可免税?
答:
1.不征、免征增值税:
(1)销售额未达到每次(日)500元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2)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5)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6)2020年1月1日起提供生活服务的,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详见《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首项/纳税服务/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2.免征增值税的,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不征收。
3.对免征增值税项目,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自动打印“***”。
5、2020年1月1日起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哪些服务属于生活服务?
答: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具体范围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布)。
6、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代开当月,可凭已代开发票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代开次月及以后,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再申请税务机关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作废已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自然人代开专票
1、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1.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
2.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
3.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
2、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
1.代开当月,凭已代开发票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2.代开次月或以后,可按以下方法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提请税务机关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税务机关凭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3.作废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保险、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应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答:1.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3.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自然人在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的,应如何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1.在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以上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货物运输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2份);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查验后退回;
(3)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查验后退回。
3.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在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应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不再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4.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减按1%征收。
5.其他注意事项见《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
其他答疑
1、问:自然人代开的发票,能否享受月不超过15万元(季度45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复:一般来讲不可以的,因为自然人属于按次纳税,不属于按期纳税。但是特殊情形是可以的,比如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问: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是否需要自然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
答复:不一定。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500元的,也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参考:
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3、问:个人能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复:有的业务是允许的,比如自然人出租房屋可以代开房租专票。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暂行办法》(财税〔2016〕16号)第十一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4、问: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否也有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现象?
答复:是的。只要是没有真实业务而去代开的发票,一律属于虚开现象,照样要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问:我个人去税务大厅自然人代开一张“安装费”的发票,税务大厅征收个人所得税吗?还是支付单位来扣缴个税?
答复:由于“安装费”项目属于经营所得,你去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时候,大厅直接征收经营所得的个税(比如有的地方安装0.5%、有的1%征收率),因此支付单位无需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了。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6、问: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还有地点要求吗?
答复:是的。注意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地点。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问: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劳务报酬发票,支付单位若是没有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有风险吗?
答复:有风险。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
8、问:自然人代开发票,哪些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答复:自然人去税局代开的以下发票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支付方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1.咨询费;2.服务费;3.设计费;4.审计费;5.审稿费;6.课酬费;7.演出费;8.翻译费;9.代理费;10.介绍费;11.代办费;12.劳务费;13.化验费;14.测试费;15.展览费;16.其他。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